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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车辆租赁的刑事风险防范与权利救济

2016-11-23 董炜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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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在欧美已有百年历史了,相对而言,中国的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且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相对于神州租车、一嗨租车等专业、正规且初具规模的租车公司而言,一些小型租车公司以及个人在出租车辆这方面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大型租车公司。


大型汽车租赁公司有严格的承租人信用信息审核部门、专门的法务以及外聘的法律顾问,在民事及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上可以说是滴水不漏。由于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自己的,所以像神州这样的租车公司有动力也有能力去做好防止车辆“丢失”的风险防范。与此同时,城市交通状况恶化、车辆闲置率升高、p2p租车平台的涌现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将自有车辆通过p2p平台或一些小型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但由于p2p租车平台及小型汽车租赁公司在风控方面往往不够完善,导致许多出租车辆被犯罪分子通过抵押套现、低价出售、折抵债务等方式交付给了第三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不足和维权手段的无力也使得车辆丢失时有发生并且难以追回。


对于作为出租人的小型租赁公司和个人来说,民事层面的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租赁合同、规范签约方式及支付方式等方法来控制。但刑事法律风险不是仅仅做到这些就能防范的,并且基于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故笔者认为,在出租自有车辆供他人自用的领域内,刑事风险防范甚至比民事风险防范更重要。


以小型租赁公司及个人挂靠租赁公司出租车辆为例,租车行业刑事法律风险难以防范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内部原因

小规模的租赁公司,或纯租赁中介公司及个人,在出租车辆的时候往往存在极大的刑事风险。尤其对于一些专门出租高档汽车的公司和个人而言,很多时候是通过几个人合伙贷款出资购买车辆并出租,在此就存在一个资金回笼的问题,在资金回笼的压力下,他们出租车辆往往带有一种“着急回本”的心理,一是要靠回笼的资金去尽快偿还贷款,二是为了用这些回笼的钱去购买更多的车以扩大规模。虽然他们心里也明白这个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比较大,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寄希望于商人不想着“赚钱”光想着“风险”也不实际。所以在大部分公司都没有专门的法务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判断、筛选客户从而将刑事风险降至最低,便成为了这些公司的薄弱环节。


在审查、判断、筛选客户时,由于出租车辆的业务员存在希望尽早将车辆出租出去以获得相应提成的想法,所以由业务员直接来筛选客户存在一定的内在弊端,即严格地筛选客户与业务员自身利益存在一定冲突。故对于公司而言,无法准确审查判断出租车辆给某一客户的刑事风险,也就无可避免了。甚至在有的时候,对于一些认识较久的客户,有些公司业务员甚至可以不收取押金便将价值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车辆出租给对方,即便这些客户大部分都存在曾经迟交租金、交不出押金等影响自身信用评价的情况。这使得公司希望用租车押金作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保险金”的初衷沦为泡影。


综上,就内部而言,造成这些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无法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内部原因,主要是资金回笼需求迫切、没有专门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由租车业务员直接筛选客户的方式存在弊端这三点原因。

第二个方面是外部原因

如果租出去的车辆被拆了GPS定位系统,无法找回,那么这些车最后的“终点站”一般都是五花八门的各类贷款公司。且这些贷款公司散布在全国各地,即便你通过各种手段找到了你的爱车,你要么无法直接将车辆取回,要么通过交纳高昂的“赎车费”才能将车辆取回。但无论是哪一种方法,受损的都是出租人。


为什么诈骗分子能够那么猖獗地去全国各地骗取出租车辆?这与现在遍地开花的抵押贷款公司不无关系。许多不正规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能够将贷出去的款项及时收回或放出更多的贷款以赚取高额利息,只要贷款人用车辆来偿债或抵押贷款,这些不正规的抵押贷款公司基本上对此都是一路绿灯。就算没有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名字与贷款人不符,也不影响抵押贷款公司欣然将车收下。


而明知存在“赃车”可能性仍然收车的抵押贷款公司,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的,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但为什么仍然有很多抵押贷款公司从事着这样非法的业务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笔者认为,除了相关证据不易收集以外,还有地方保护主义、民刑交叉模糊、基层警察不愿立案调查等问题共同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对于小规模租车公司或个人而言,刑事法律风险难以防范,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大方面的原因。既然知道原因了,那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去改进这样一种粗放型的租车模式呢?


首先,要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顾问或者朋友。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在没有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去从事经营活动,这本身就是一件风险很高的事情,更不用说在租车给他人自用这一高风险的行业里,风险毫无疑问被放大了许多倍。所以,即便没有能力去组建一个专门的法务部门,至少可以委托一家擅长刑事风险防范的律所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再不济一些,至少可以交个刑事辩护律师朋友,也方便随时咨询。但是绝不能将自己的经营活动置于“法律服务真空地带”。


其次,要有专门的客户审核部门,并且与负责出租车辆的业务部门分开。

各司其责,避免“租审合一”所带来的“只租不审”的弊端。对于审核部门,不仅仅是人员上的分离,最好能够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审查客户的个人征信记录,还要有一般人员负责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住址、所在单位情况、工资状况等信息。这样至少可以对客户的个人情况和经济情况能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可以解决“一开始不知道租给谁,出事后不知道该找谁”的问题。


最后,不要为了扩大规模而扩大规模,要有自知之明。

很多负债买车的公司及个人可能都觉得出租车辆是收益高、回本快的事情。多买几辆车可以有更多的车型供客户选择,也就有更多将车辆租出去的机会。但贷款买车的公司及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太弱,一旦被诈骗,会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牵一发而动全身。建议还是要脚踏实地,不要步子迈太大,容易扯着蛋。

出租车辆给他人作为自用车,是所有出租种类中刑事风险最大的一种。那么在发生车辆被诈骗的情况时,这类公司及个人应该怎么办?


现在同类公司基本上都是在发现出租车辆的GPS被拆除,无法获取自己车辆的位置时才得知自己被骗了。从发现被诈骗到找到车辆位置所在这段时间极为关键,但他们现在基本上也就是召集公司里的人再加上有一些黑道背景的人通过已知的一些线索去找车。很多车可能就这样失踪了,无法找回,但也有一部分车在各个地方的抵押公司被找到了。


那么,找到之后该怎么办?很多人会说:“报警啊”。对,报警在我们外行人看来确实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但是报警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最容易走的路。在他们行业内流传一句找车苦语:“一偷二抢三报警”。这说明对于他们来说,报警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毕竟在我们国家,刑事立案难是由多方面的顽固原因造成的,不仅仅是立案难,立案后侦查工作的开展也很难,警察的一句:“每天那么多丢车的,我都帮你们去找的话,那派出所就没人了。”就可以把你给打发了。


所以即便立了案,但由于这些车一般都被跨省抵押、偿债了,警察一般也不会愿意千里迢迢去帮你找一辆车,再加上有些地方的警察素质偏低,认为这类事件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所以秉着“靠国家不如靠自己”的信念,丢车的公司及个人只能自己通过偷、抢的方式来挽回损失。但这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在偷、抢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肢体冲突,对双方来说都有人身危险性,还有可能导致新的犯罪产生,引发新一轮的纠纷,所以这虽然是通行的做法,往往也行之有效,但并不能说是最合适的做法。


我认为,虽然合法的道路有时候曲折坎坷,但还是要走这条路。很多时候当事人自己去报案、控,与刑事律师去做同一件事情相比效果却大不一样。当事人方法单一,往往也不具备足够的法律储备,无法准确依据事实和法律去说服公安机关。同时,许多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拒绝后,也不知道该利用哪种救济渠道。有人想到了“找关系”,但由于“找关系”属于非法手段,有着巨大的风险且耗费不菲,当事人同时还给自己的未来埋下了一颗刑事犯罪的定时炸弹。况且不是所有的“找关系”都能奏效,即便能奏效,那你在下次丢车时,还是只能通过继续“找关系”才能解决;在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则会导致“车钱两空”。


所以,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代为报案、控告才是正道。毕竟刑事律师长期和公、检、法打交道,深谙其中规则,报案控告也是刑事律师主要的一项业务。相对于“找关系”的高费用、高风险,委托靠谱的刑事律师去合法地处理这类事情,只需要支付透明合理的费用,且无任何风险,并且成功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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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炜,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本科,现为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两年以来,曾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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